稅務局代開發票的條件
一)開票對象:
根據相關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餐飲、娛樂業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3)外地納稅人來本地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
2、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3、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同時為其代開發票。
4、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二)申請代開發票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一次申請金額不超過2000元(含)的,應填寫《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
2、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一次申請金額超過2000元的,提供(填寫)如下材料:
(1)《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
(2)付款方出具的書面證明(應包含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
(3)申請人合法身份證件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