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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合理避稅相關問題的解答   


            
       1、運輸業代開發票的納稅人,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的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代開發票環節已經扣繳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是否退還多繳的稅款?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企業所得稅預征率的通知》(國稅函[2008]819號)規定“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企業,按開票金額2.5%預征企業所得稅?!睂嵭泻硕ㄕ魇盏拇_發票貨運企業,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規定可以退稅之前,因代開貨物運輸發票而繳納的稅款不予退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比绾闻卸ㄆ髽I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否合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ㄒ唬┢髽I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ǘ┢髽I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ㄋ模┢髽I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ㄎ澹┯嘘P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企業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則相應的工資薪金不得稅前扣除。
        
      3、《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解答》之十:“企業稅前扣除工資的必要條件是企業與員工之間存在任職或受雇關系,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任職或受雇關系判定的依據是企業與其員工簽定書面勞動合同并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睋耸欠窨梢岳斫鉃槠髽I用工若未在勞動部門備案,其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6號)第二條規定“從2007年起,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招用依法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都應到登記注冊地的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鼻鄭u市《勞動合同網上備案管理辦法》(青勞社[2007]54號)第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變更、續訂、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均應按照本辦法進行網上備案?!币虼?,企業只有與其員工簽定書面勞動合同并報經勞動部門備案,其合理的工資薪金才能稅前扣除。
        
      4、《青島市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試行辦法》(青國資委[2009]60號)第二十條規定:“審核備案意見應視為合理工資支出,稅務部門依據稅法規定可予以稅前扣除?!痹摋l規定是否意味著對于超過備案總額的工資支出(適用于國資委監管企業),不得在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币虼?,對于市國資委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超過市國資委審核備案總額的工資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5、企業在前三季度所得稅申報中零申報或只申報很少一部分稅款,大部分稅款在年終匯算清繳中申報繳納,對于企業這種不按照實際情況預繳所得稅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睂ξ窗匆幎ㄉ陥箢A繳企業所得稅的,按照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6、內資企業用人民幣購美元按照協議支付給外方的傭金, 無法取得發票,只有銀行出具的人民幣購匯憑證,能否作為稅前扣除的原始憑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备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對國有金融、郵電、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等單位的專業發票,經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批準,可以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管理?!钡囊幎?,結合當前銀行業的專業票據暫時沒有納入稅務機關發票管理的實際情況,如企業能夠提供充分適當的憑據證明其業務真實發生,則其支付的傭金可以稅前扣除。
        
      7、企業(非物業公司)與其他企業或個人共用水、電,無法取得水、電發票的,以雙方的租賃合同、電力和供水公司開具給出租方的原始水電發票的復印件、經雙方確認的用水、用電分割單等憑證,可否據實進行稅前扣除?
        答:按照增值稅管理的相關規定,該種行為屬于出租方轉售水電,應當開具發票。因此,承租方應當憑租賃合同、水電分割單及出租方開具的發票等充分適當的證據進行扣除。否則,不得稅前扣除。
        
      8、業務人員出差過程中自用餐費是列入業務招待費還是差旅費,餐費與業務招待費如何進行區別?
        答: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需要而合理開支的招待費用,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費都屬于業務招待費。兩者主要從發生的原因、性質、目的、用途、對象等方面進行區分,用于招待客戶的餐費應當作為業務招待費進行處理,不得分解計入其他項目。
        
      9、企業投資者將自己車輛無償提供給企業使用,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等費用可否稅前扣除?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睋?,企業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應當是企業本身發生的,而非企業投資者發生的,因此“私車公用”發生的諸如汽油費、過路過橋費等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0、某企業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但已注銷工商登記,是否仍以原企業為納稅人追繳企業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皳?,如其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予以注銷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其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11、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所指的應稅收入總額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ㄒ唬╀N售貨物收入;
       ?。ǘ┨峁﹦趧帐杖?;
       ?。ㄈ┺D讓財產收入;
       ?。ㄋ模┕上?、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ㄎ澹├⑹杖?;
       ?。┳饨鹗杖?;
       ?。ㄆ撸┨卦S權使用費收入;
       ?。ò耍┙邮芫栀浭杖?;
       ?。ň牛┢渌杖??!?/span>
        因此,核定征收的應稅收入總額應當包括上述收入項目,但不含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12、某小區改造過程中,政府委托“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與拆遷企業簽訂搬遷協議,撥付補償費,搬遷企業取得的補償費是否可按照國稅函[2009]118號進行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的相關規定,如其搬遷屬于因政府行為而進行的政策性搬遷,能夠提供政府搬遷文件、公告、政府確定的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總額以及實物補償方案等充分適當的證據;并且“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支付給搬遷企業的補償費來源于政府,則搬遷企業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的相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3、廣告業等差額繳納營業稅企業,將一份合同的部分業務分包給下屬分公司,按相關規定,總公司全額列營業收入,差額繳納營業稅;分公司就分包額全額列營業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年終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造成分公司分包額重復列支收入,加大廣告費、招待費等扣除基數,應如何處理?
        答:《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統一計算,是指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睋?,總分機構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分支機構的收入匯總到總機構,計算廣宣費、業務招待費也以總機構所確認的收入為基礎,不會形成重復計算的問題。
        
      14、企業食堂實行內部核算,經費由財務部門從職工福利費中按期撥付,是否可做為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職工食堂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以及職工食堂經費補貼等。企業內設的職工食堂屬于企業的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以及職工食堂經費補貼都屬于職工福利費的列支范圍,可以按稅法規定在稅前扣除。
        
      15、《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征稅收入中的“財政撥款”指的是“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撥付的財政資金”。如果事業單位收到財政通過其他單位撥付的資金是否能夠作為不征稅收入?
        答: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需要審核資金的來源和渠道,必要時由財政部門出具資金來源證明。如單位能夠提供證明屬于財政撥款的充分適當的證據,則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否則不能作為不征稅收入,應當并入應稅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
        
      16、財政撥款等不征稅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倍惙ㄖ皇敲鞔_了財政撥款本身作為不征稅收入,對于財政撥款產生的利息等收入應當并入收入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的規定,
        非營利組織的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
        
      17、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是否仍可按照“分攤比例法”確認成本費用支出?
        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的相關規定計算填報成本費用。如不能準確計算可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可以采用按照應稅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來分攤稅前扣除金額。
        
      18、企業與學校簽訂實習合作協議,企業為實習學生支付報酬是否允許稅前扣除?若允許扣除,是否作為計算“三費”的基礎?
        答: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稅前扣除問題,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新的規定之前,可暫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7]42號)等文件規定執行。但實習報酬不納入工資薪金總額,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的基礎。
        
      19、企業給返聘人員支付的勞動報酬,是否允許稅前扣除?若允許扣除,是否作為計提“三費”的依據?
        答:企業返聘退休人員、退養人員應簽訂《勞動協議》,其支付的合理的勞動報酬可據實稅前扣除。但企業支付給返聘人員的勞動報酬不納入工資薪金總額,不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的基礎。
        
      20.無法取得分配表的分支機構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747號)第一條規定處理,函請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責令總機構限期提供稅款分配表,逾期仍未提供的,應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
        
      21、企業發生股權投資損失,應該在發生當期扣除,還是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答:《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 )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上述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睋?,企業發生股權投資損失,應該在發生當期扣除。
        
      22、對安置殘疾人員取得的增值稅退稅,企業是否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薄敦斦繃叶悇湛偩株P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中規定的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因此,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取得的限額增值稅退稅,應當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23、供熱企業收取供熱設施配套建設費時,列明項目為供熱入網費,是否可以作為行政事業收費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睋?,供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的供熱設施配套建設費可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24、企業在2009年發放2008年欠發的10-12月份工資,應如何處理,具體在哪一年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币虼?,企業只能在實際發放的年度扣除工資薪金。但企業如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發放已計提匯繳年度的工資,則可在匯繳年度扣除。
        
      25、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收賬款,按國稅發「200931號文件應確認為銷售收入,如何填制年度申報表?

            答: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售款,如果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者《房地產預售合同》,屬于未完工開發產品銷售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等三費的基數。
        填表方法:
        第一步取得預售款時:
        當年度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計稅毛利率計算得到的預計利潤填入附表三第52行第3列。會計確認的預售款作為計算基礎計算出的當年可以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和廣宣費填列在附表三第40行第4列并特別注明“預售款項計算扣除金額”。
        第二步預售款結轉銷售收入時:
        完工年度會計處理將預售款結轉為銷售收入,按照本期結轉的已按稅收規定征稅的預售收入乘以適用的計稅毛利率填到附表三第52行第4列。同時,應當將已結轉的預售收入作為計算基礎對應計算出的不得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和廣宣費填列到附表三第40行第3列并特別注明“預售收入結轉前期已經扣除金額”,避免將預售收入重復納入基數造成重復扣除。
        
      26、在就地安置拆遷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原住戶按政府拆遷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內的面積部分不需繳納房款,超過部分應按規定繳納房款,這種情況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收入應如何確認?成本應如何扣除?
        答:拆遷補償可以采用房屋補償方式,也可以采用貨幣補償方式。對于房地產企業,如果被拆遷戶選擇貨幣補償方式,該項支出作為“拆遷補償費”計入開發成本中的土地成本中;如果被拆遷戶選擇就地安置房屋補償方式,對補償的房屋應視同對外銷售,相當于被拆遷戶用房地產企業支付的貨幣補償資金向房地產企業購入房屋,視同銷售收入應按其公允價值或參照同期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確定,同時應按照同期同類房屋的成本確認視同銷售成本。另外,要確認土地成本中的“拆遷補償費支出”,即以按公允價值或同期同類房屋市場價格計算的金額以“拆遷補償費”的形式計入開發成本的土地成本中。
        例:某房地產企業就地安置拆遷戶5000平米,市場售價8000元,土地成本2億元,建筑施工等其他開發成本8000萬元,總可售面積8萬平米。
        拆遷補償費支出:5000*8000=4000萬元
        視同銷售收入:5000*8000=4000萬元
        單位可售面積計稅成本=2+8000+4000萬)/80000平米=4000/平米
        視同銷售成本:4000*5000=2000萬元
        視同銷售所得:4000 -2000=2000萬元
        需要在拆遷當期確認視同銷售所得2000萬元。
        
      27、國稅發[2009]31號文規定,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在文件出臺前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將如何處理?如何界定資料充分?
             
      答: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32條企業,企業2009年度匯算清繳時,可以根據規定預提工程成本。
        年度申報預提工程款計入銷售成本計算扣除時,應提供正式的出包合同、完工證明、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或交付使用證明、出包工程的項目預算書以及預算調整的相關證明等。
        
      28、如何認定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標準稅務確認條件的批復》(國稅函「2009342號)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的精神,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其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時均應視為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以預售方式銷售開發產品所取得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完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span>
        
      29、企業發生哪些費用可以作為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在稅前加計扣除? 
             
      答: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span>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span>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span>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span>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span>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span>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span>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span>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對下列按照財務核算口徑歸集的研究開發費用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span>1)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span>2)用于研發活動的房屋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儀器、設備、房屋等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不含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
       ?。?/span>3)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
       ?。?/span>4)研發成果的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
       ?。?/span>5)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span>6)在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時,企業研發人員指直接從事研究開發活動的在職人員,不包括外聘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為研究開發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管理人員。
        
      30、非營利組織如何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的規定,企業申請享受非營利組織稅收優惠應當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具體操作如下:
       ?。?/span>1)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資格的申請程序
        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各區、市地方稅務局)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報送規定的材料。
        根據管理權限的規定,對經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主管地稅機關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聯合進行審核確認,并定期予以公布。對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同意后上報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青島市地方稅務局會同青島市財政局聯合進行審核確認,并定期予以公布。
        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span>2)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以下資料
       ?、偕暾垐蟾?;
       ?、谑聵I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
       ?、鄱悇盏怯涀C復印件;
       ?、芊菭I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
       ?、萆暾埱澳甓鹊馁Y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蘧哂匈Y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叩怯浌芾頇C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
       ?、嘭斦?、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span>3)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俳邮芷渌麊挝换蛘邆€人捐贈的收入;
       ?、诔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郯凑帐〖壱陨厦裾?、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懿徽鞫愂杖牒兔舛愂杖腈苌你y行存款利息收入;
       ?、葚斦?、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span>4)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確認工作的時間安排
        對2008年度、2009年度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確認,企業應于20102月底前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申請,各區市地稅機關應于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后公布,需市局審核確認的,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同意后上報市局。
       ?。?/span>5)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在實際享受稅收優惠年度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主管地稅機關按照減免稅程序辦理,具體要求按照《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備案項目報送資料管理規范>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7號)執行。
        主管地稅機關應根據非營利組織報送的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查,當年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免稅條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當年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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